徐某以其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被侵犯为由诉南京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被驳回案【学习
徐某以其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被侵犯为由诉南京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被驳回案【学习札记26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65
徐某以其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被侵犯为由诉南京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被驳回案(2013参阅案例37号)
【裁判摘要】
商标权利的基本来源在于实际使用而非是否进行了注册,商标受保护的原因也在于其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商品或服务体现的商业信誉。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且该商标并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体现出其商业价值,亦不具备可保护的实质性利益,故无需给予其有效期内追溯性的司法保护。
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总第26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