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讲义:物权的类型
发布日期:2015-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种类创设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
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
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当事人创设物权法所未规定的物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仍然有效,只不过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物权法定原则不仅仅禁止当事人约定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而且也限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创设《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因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不能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
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物权。
2、用益物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物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
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占有究竟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各国的立法例是不一致的。
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主物权和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所有权是一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为优先的效力。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地上权,那么就只能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
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这两类物权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了转让、抛弃、标的物灭失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续。
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果该法对其有特别的规定,应当首先适用该法;在没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民法中的一般规定。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本权;另外,依其内容应为占有的债权,如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亦为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