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讲义:占有概述
发布日期:2015-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管领。
2、性质
关于占有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即:事实说、权利说、权能说。
目前通说为事实说,即:认为对占有的保护仅基于占有这一事实,而不论该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二、占有的种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依据本权)
(1)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本权即可以是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也可以是债权,如租赁权等。
(2)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盗窃他人之物而进行的占有等。
区别的意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
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依居占有人的意思)
(1)自主占有是指以将物作为自己所有而进行的占有。
(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人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
区别的意义: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是否在事实上控制物为标准)
(1)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进行控制
(2)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基于质权、租赁、保管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1)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2)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区别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与善意取得中的占有都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5、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
这是对善意占有的再分类,以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有无过失为区分标准。无过失占有是占有人不知且不应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有过失占有是占有人应当知道但因过失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
6、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无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无过失、和平、公然、继续的占有;有瑕疵占有是指恶意且有过失、强暴、隐秘、不继续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