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讲义: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发布日期:2015-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占有的推定
1、事实的推定
(1)推定占有人为自主占有
(2)推定占有人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
(3)推定占有人持续占有,即前后两时间占有标的物的人推定其于此两时间点之中间一直占有。
△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区别:
A.孳息: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都须返还孳息,但恶意占有人负物被使用、消费
的赔偿责任
B.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必要费用的支出;恶意占有人不得请求必要费用
C.责任:善意占有人仅对现存利益负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2、权利的推定
(1)意义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故占有的效力要有权利推定制度的辅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当然在现实中大多数的占有总是有本权作为基础的,没有权利而占有标的物并非常态。
(2)权利推定的范围
凡是以占有为要件的动产物权均可推定,如所有权、质权、租赁权等。推定为何种权利端赖占有人行使何种权利的意思。
(3)权利推定可以产生下列效力:
A.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
B.权利的推定,不但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而且第三人也可以援用。
C.权利的推定属于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项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依据。
二、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概念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是指无权占有在有请求人返还占有物时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经常会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合同解除等制度发生竞合。
2、内容
(1)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
A.善意占有人,有权对占有物使用、收益。这是善意占有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恶意占有人无此等权利。
B.善意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及取得的孳息,在返还占有物时不必返还。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占有物的孳息。如果孳息被消费了或因过失而损失了或应当收取而没有收取的,应当赔偿损失。
(2)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
A.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3)占有人请求偿还费用的权利。
A.善意占有人对于因保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即为维持物的现有状态,预防其毁损、灭失的费用,有权请求偿还。
B.善意占有人还可请求偿还有益费用,即为改善占有物所支出的费用。但只能在占有物现存价值的范围内请求偿还;如果增加的价值已不存在了,就不能请求偿还。这是因为有益费用不同于必要费用,并不是一种不得已的支出,而是取决于占有人的意志。因此,这种费用完全由返还请求人承担是不公平的。
C.恶意占有人则只能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对于有益费用不能请求偿还。
三、占有的保护
对占有的保护仅基于占有这一事实,而不论占有人的占有为何种占有,即使是恶意的无权占有也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人不得再行侵害。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侵害时,如果侵害人没有比占有人更强的权利,则占有人有权依其占有进行自力救济,包括自力防御权和自力取回。前者是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和反击;后者是指即占有人对于被他人侵夺的占有物,有权取回。
2、占有人的保护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无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3、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人的占有受到他人不法侵害而受有损失的可以基于其占有而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