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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概述
发布日期:2015-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没有设定义性的规定,只在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所有对自己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经所有人同意而取得占有的人为有权占有,而若非所有人未经所有人的同意而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则为无权占有。

  2、使用

  所谓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受益

  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4、处分

  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1)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

  (2)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待定。

  三、所有权的征收与征用

  法人、其他组织及公民所有的财产不可侵犯,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能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1、征收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行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征用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权的行为。《物权法》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区别

  征收与征用的主体都是国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均是强制性的。但是两者之间仍存在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

  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征用是所有权没有变化,使用权暂时发生了变化。因此征用的结果,如果标的物没有灭失,则仍需要返还给权利人。而征收则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2)适用对象不同。

  征收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包括动产;征用则于不动产和动产均可适用。

  (3)适用条件不同。

  虽然征收和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征用还要求必须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无论征收还是征用,除了适用于所有权外,还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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