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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征用土地补偿费诉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学习札记353】
发布日期:2015-10-1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征用土地补偿费诉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学习札记35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53(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108
连某某因征用土地补偿费诉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摘要】
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未对其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处分,后一方虽然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保护。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是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是对其承包土地的权利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和补偿的针对性,应当归土地承包者所有。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总第
30辑,法律出版社  2014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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