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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就保险合同约定的“复效观察期”诉某保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31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19(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某某就保险合同约定的“复效观察期”诉某保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31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19(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89
邹某某就保险合同约定的“复效观察期”诉某保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重大疾病保险等寿险类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期限较长,投保人可以分期缴纳保险费用。投保人未及时缴纳保险费的,此时合同处于中止状态。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补交保险费及延期利息的,保险合同效力应即恢复,被恢复的保险合同的效力期间应当从原合同中止之日起连续计算,而并非从补交保险费之日起重新计算。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期,总第
29辑,法律出版社  20131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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