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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朱某某销售无合法生产许可且虚假宣传的保健品构成欺诈请求加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学习札记32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20(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
发布日期:2014-11-2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某某诉朱某某销售无合法生产许可且虚假宣传的保健品构成欺诈请求加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学习札记32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20(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90
销售无合法生产许可且虚假宣传的保健品构成欺诈请求加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裁判摘要】
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具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行为,且不能被证明系用于销售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而不应以其知假买假的购物动机否定其消费者身份。销售者销售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的商品且该商品的包装及说明对质量、性能、用途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应当认定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消费者请求加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期,总第
29辑,法律出版社  20131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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