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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和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5-10-13    作者: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分析:增值部分不是,租金是。
认为婚后由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归己方所有,与对方无关,这种认识是不完全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自然增值通常指财产因通货膨胀或价格上涨等不是因当事人主观努力而产生的价值增加,对这部分增值,离婚时没有所有权的配偶无权要求分割。主动增值是指由于双方对该财产付出劳务、投资、管理等智力和劳动所产生的增值,在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根据上述规定和分析,个人婚前房屋的升值款属于自然增值,仍属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而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由于与房屋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属于房屋的主动增值和投资收益,另一方有权分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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