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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4-01-18    作者:路恒飞律师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200110月,刘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30万人民币。200211月刘某与孙某结婚,双方对该房屋装修后入住。20033,刘某办妥了所购房屋产权证,将自己登记为产权人。200511月,刘某与孙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商议离婚,但在分割房产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后妻子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判。 
  本案是一起夫妻离婚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例。笔者认为,对于夫妻离婚所涉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的处理主要弄清两方面问题 
 
  首先,要弄清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属于购买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应属于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的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应认定为是购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 
 
  其次,要弄清属于夫或妻一方婚前财产的房产婚后升值,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还是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要求认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据其升值原因的性质,确定其增值部分的归属。1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2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综上所述,对夫妻离婚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既要认真查清该房产购买时间、取得房产证时间及双方结婚时间,还要在双方对不动产增值部分归属产生纠纷时认真分析该房产增值的根本原因。具体到本案,因该房屋系刘某婚前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房款,其取得了对该房产的期待权,该房产应认定为购买人即刘某一方的婚前财产该房屋增值根本原因是由于市场行情上涨引起,所以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原该房屋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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