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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连接使用发生事故如何理赔
发布日期:2015-09-18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基本简介
    2014年11月13日2时许,胡XXX驾驶冀DXXX牌照主车和冀DXXX牌照挂车在鹤壁市山城区中原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王X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XXX受伤。经鹤壁市公安局第四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胡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XXX入住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治疗48天,支出医疗费38229.82元。经鉴定,王XXX为十级伤残。王XXX的各项合理损失为152041.13元。
    冀DXXX牌照的主车在邯郸市甲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12.2万元,其中医疗费用保险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保险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保险限额2000元;投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冀DXXX牌照的挂车在邯郸市乙保险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19日至2015年6月18日。
    本案中,对于王XXX的合理损失,应当先由主车所投保交强险的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万元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各方均无争议。但因主车和挂车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有不同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之外的各项损失,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争议较大。
    甲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其公司已主动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113751.31元,至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38289.82元,因主车和挂车均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当由主车和挂车所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各承担一半赔偿责任,即甲、乙保险公司各负担19144.91元。
二、法院判决
    鹤壁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该事故车辆主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挂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且受害人王XXX除去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并未超出主车的保险限额,故应由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的比例100∶5负担,即甲公司应负担36466.5元,乙公司应负担1823.32元。
三、律师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按照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本案中,在甲乙保险公司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的保险条款中,均在第十二条作出了相同的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2013年3月1日修订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一步印证了主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视为一辆机动车。
主挂车内部保险赔偿责任应按各自责任限额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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