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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最新最详细的证罪量刑标准,如何判刑?
发布日期:2015-09-08    作者:张静律师
1、《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立案情形
198911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9条规定:“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俊,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目前无相关司法解释对伪证罪情节严重进行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法官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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