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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最新最详细的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如何判刑?
发布日期:2015-05-06    作者:张静律师
1、《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7118号实施)
三、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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