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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最新最详细的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标准,如何判刑?
发布日期:2015-05-06    作者:张静律师
1、《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2、情节严重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9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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