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原告严某与被告公司因无直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申请工伤未果,经委托我方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诉讼。并经原告诉称:原告于 年 月 日受雇于被告^有限公司工作,由公司安排在其生产部……生产线工作,职务为……。每月固定工资4000元,加班另算,并由被告提供食宿。原告在被告处就职期间被告始终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纳社医保。……年 月 日下午 点左右,原告在被告处生产车间内工作时因…………。后原告被厂长……送往……医院治疗。因原告病情严重致其右手手指进行截肢手术、皮瓣手术以及植皮手术等治疗。医疗费共计约十一万左右,现因手指伤势严重还在住院治疗。
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都通过现金支付,双方劳动关系无法确认。被告也不愿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原告认为:原告系在履行职务中发生事故依法应当认定工伤。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申请,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我方提供了相应证据证实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通过查询确认被告有为原告投保团体人参意外伤害险,经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予以确认。后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提供的工作证、工资表、证人证言及被告的团体人参险投保险单可以相互印证双方于 年 月 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