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部门一直反对查处女膜判断性侵案件
中国司法部门一直反对查处女膜判断性侵案件
1965年、1979年、1981年,中国最高法院、卫生部、最高检查院都禁止用检查处女膜来认定或否定强奸罪
以处女膜是否完整来判断性侵害案件是否发生,是中国司法部门一直以来都在批驳和禁止的行为。即使在“文革”前后,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和行政机构都不允许以检查处女膜来判断性侵案件。196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1979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转发湖南省《关于不准检查女青年处女膜的通知》的文件中称:“凡是在……处理两性关系案件时,一律不准检查未婚女青年处女膜,违反这一规定的,视其情节,严肃处理。”从1981年7月27日至2013年1月18日有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是否可以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中称:“办案的实践证明:处女膜的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检查的结果常常是弊多利少。……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仍应按以上(1965年与1979年)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