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渊诉被告杜军、被告太平财产保?????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文书字号:(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84?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2015-07-01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张水红
原告鲁渊。
委托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超,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军。
被告太平财产保?????安徽分公司。
负责人赵文彬。
委托代理人秦春,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渊诉被告杜军、被告太平财产保?????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渊的委托代理人徐超、被告太平财保安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渊诉称:2014年7月19日12时30分许,在松江区沈砖公路出洞业路西约200米处,被告杜军驾驶牌号为皖a8xxxx重型罐式货车与原告发生碰撞。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杜军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28.1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640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误工费30,000元、鉴定费2,000元、衣物损500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138,270.10元。被告太平财保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超过保险部分由被告杜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审理中,原告变更残疾赔偿金为95,420元。
被告杜军未作答辩。
被告太平财保安徽分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事发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保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12时30分许,被告杜军驾驶牌号为皖a8xxxx重型罐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松江区沈砖公路出洞业路西约200米处时,与行人原告及案外人杨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及杨某某受伤。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杜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案外人杨某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进行治疗,诊断为外伤后,头皮挫伤,右肘、双下肢外伤。
2014年11月21日,松江交警支队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鲁渊伤残等级及营养、护理、休息期限评定。同年12月5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复医[2014]残鉴字第4097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鲁渊因交通事故所致左侧胫骨外侧髁、腓骨头骨挫伤、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等,遗留左下肢功能障碍属xxx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150日,营养60日,护理6……(本文书还有2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