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 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许佳强伙同同伴、“小李”和“小陈”(均另案处理)等四人,携带刀片、小手电筒等作案工具,进入横南铁路弯山隧道,盗割了该隧道内施工照明专用电缆线120米,价值人民币10 800元。次日零时许,被告人许佳强在隧道口被当场抓获。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佳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铁路生产专用设施,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佳强到案后能够如实坦白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佳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争论焦点]
被告人许佳强盗窃的对象,是隧道施工时照明专用电缆线,该电缆线在隧道需要施工时,铁路部门将其通上电使用,平时是将电源关闭掉的,盗窃时该电缆是未通电使用的。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停止供电的电缆线是否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许佳强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一种意见是该电缆线属于未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只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是该电缆线属于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但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构成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该电缆线是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择一重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其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二是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三是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许佳强实施盗割停止供电的电缆线,是否属于正在使用中的。在刑法理论上,多数人认为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此电缆线系为隧道施工而安装的,待上级下达隧道施工任务时,将其通电为施工照明使用,如果未进行施工,而暂停对该电缆线供电,因此应认为其是正在使用中的线路。
其次,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关键是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所在。从本案的事实来看,铁路隧道是铁路线的一部分,在隧道内安装此电缆线,是为了隧道施工时使用的,被告人许佳强的行为只严重影响隧道施工作业,影响铁路运输生产,但不足以危害铁路线的安全及行车的安全。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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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许佳强盗割暂停使用的电缆线应以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来认定,由于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安安全,只能以盗窃罪来定罪量刑,而不能同时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杨霄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