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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纠纷引起侮辱妇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简要案情

    2004年4月24日17时许,被害人何某某(女、53岁)因犯罪嫌疑人陈某(男、 35岁)家的鸡吃其包产地里的麦子而与陈某互相辱骂,双方互相赌骂对方来咬自己的阴部。陈某把自己裤子脱光后,跑去打何某某,又将其按着仰躺在地,扑在何某某身上,强行将何的裤子脱光,并用手抠摸何某某的阴部,多名群众到场劝解均无效,直至何的丈夫赶到用木棍将陈赶走。

    分歧意见 对本案应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属纠纷引起,互相辱骂、赌骂,犯罪嫌疑人陈某主观上无寻求性刺激、感官刺激等动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明知何某某是妇女而向其脱光裤子显露自己的下身,又强行脱光何某某的裤子,扑在何的身上并抠摸其阴部,具有下流动机和羞辱妇女的目的,情节严重,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应以侮辱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是纠纷引起,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当时特定的互相辱骂环境下,只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一种泄愤报复行为,目的是侮辱对方,先后有多人到现场目睹其侮辱行为,符合公然条件,且情节严重。因此,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属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诉。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在主观方面,强制侮辱妇女罪其动机一般是出于满足个人的变态性需求或者寻求感官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出自流氓动机,寻求精神刺激,针对不特定的妇女调戏取乐。而侮辱罪在主观上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基于报复和泄私愤,针对特定的妇女贬低其人格,诋毁其名誉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结合本案来看,双方当事人之间因犯罪嫌疑人家的鸡吃了被害人地里的麦子而发生纠纷,有明显的纠纷起因,与社会上为寻求刺激而侮辱妇女的行为有显著区别,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明显带有对被害人辱骂行为泄愤报复的性质。

    二、在侵犯客体上。侮辱妇女罪在侵害妇女隐私权、名誉权的同时,又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而侮辱罪主要是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侮辱被害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权、名誉权,并不涉及社会管理秩序,不属于复杂客体。

    三、在客观方面,本案一是具有侮辱行为的特征。犯罪嫌疑人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先将自己的裤子脱光,然后跑到被害人面前强行将其裤子脱光后压在被害人身上,并抠摸被害人的阴部(双方在辱骂中互赌对方咬自己的阴部),应属贬低被害人人格,破坏其名誉的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侮辱被害人的行为是公然进行的,虽然双方发生纠纷之初,现场没有第三人在场,但在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裤子脱光并压在被害人身上时,被害人呼叫“救命”的喊声引来了多名群众围观、劝解,当时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侮辱行为正在进行,并且犯罪嫌疑人的侵害行为并没有因为群众的劝解而停止,而是持续进行,在被害人的丈夫赶到现场才将其赶走,应当视为当着第三人的面,采用不特定的多数群众看到的方式,公然侮辱她人。三是在犯罪对象上,双方当事人互为邻居,彼此熟悉,犯罪嫌疑人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纠纷一方,不可改变、不可替代,不同于侮辱妇女中的寻求刺激而侵害不特定妇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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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主观上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针对特定对象公然实施侮辱她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当构成侮辱罪。

 杨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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