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因增添物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二)
逄某与韩某签订租房协议,由逄某租用韩某的房屋,双方约定:逄某征得韩某同意后所进行的室内装修,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可折抵5个月的房租(若因逄某自身原因,则抵折5个月房租给韩某)。其后,因逄某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韩某便停电催要房租,但逄某拒绝支付并搬出租赁房屋。韩某起诉要求逄某支付房租,逄某认为装修抵折5个月房租后已经超付,反诉要求韩某退还超付租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时,出租人是同意的,因此按照租房合同的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时,在承租人搬出所承租的房屋后,其装修部分应折抵其5个月的房租。房屋年租金为13000元,逄某使用房屋12个月,实际需支付7个月的租金为7581元,因逄某已支付租金8000元,故出租人韩某应返还逄某租金4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