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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因增添物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一)
发布日期:2010-05-14    作者:110网律师
   黎某与重庆万代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承租人)退场时应当依房屋交接单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甲方(出租人)同意保留乙方添附的,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黎某欲继续租赁但因出租人租金过高无法接受,双方未能达成续租协议。租赁期满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搬走,承租人认为出租人故意提高租金,要求按市场行情续租,双方因而发生纠纷。出租人起诉要求承租人搬出并支付超期使用费,承租人反诉要求出租人赔偿装修损失。
  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既然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承租人)退场时应当依房屋交接单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甲方(出租人)同意保留乙方添附的,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现在双方不能达成续租协议,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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