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的理解
《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的理解
核心内容:《婚姻法解释》第十八条“【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对于这条规定该怎么理解。
注意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协议离婚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当事人约定仍对部分财产维持共同财产状况的——按照本条规定可以请求再分,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无时效限制。
2、一方离婚后不履行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另一方可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限为起点,遵从一般诉讼时效)。
3、一方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反悔——可要求撤销原来的财产分割条款,但前提是签认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行使,属除斥期间)。
4、协议或诉讼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前、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分割对方隐匿或转移的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自发现财产权被侵害之日起两年)。
5、人民法院神力离婚案件,因某项财产存在客观分割不能的情况,法院告诉当事人另案处理的——具备条件时,由当事人可申请再行分割(适用本条)。
6、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已分割财产,后失踪方又发现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按再审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