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所述“夫妻一方个
近日,最高法院终于宣布酝酿已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相信这个司法解释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对千万家庭产生深远的影响。作为专业律师,当然对其中条文作了细致的归纳与分析。其中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得比较重要,也较难理解。要明确其中含义就要首先弄明白“孳息”与“自然增值”的含义。所谓孳息在民法理论上讲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银行存款利息、房屋出租所获得的租金等。而所谓“自然增值”就本婚姻律师的理解主要是指财产的市场价值的提高。如古董字画的价格上涨,房屋的市场价格的增加等。对于这两部分的财产,如果是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则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后一方以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