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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理解
发布日期:2012-07-15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 2011 年 7 月 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现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对该司法解释逐条作出如下释义: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文理解]
本条司法解释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用判决的形式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第二、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或其他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应解决的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第三、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告之内容一般包括:(1)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律后果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导致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对瑕疵结婚登记相关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应当是启动行政程序。(3)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没有时间限制,除非婚后无效情形消灭。但是,如果选择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请注意《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
 [审判实务]
结婚登记瑕疵情形比较复杂,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结合司法实践中不同性质的案例,对如何处理结婚登记瑕疵纠纷进行类型化梳理和分析:
1、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彼此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其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一方对配偶身份提出异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涉及到民政部门。从民事审判角度来讲,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告之可以到民政部门解决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
一方或双方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结婚行为不得代理,而且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办理,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这是婚姻成立的本质特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换句话说,即便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部门也会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的。
(2)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
由他人冒名顶替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如果被他人冒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1)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已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3)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注意:如果当事人系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
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我国对婚姻关系的确立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形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根据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4、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
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没有明确的被告被驳回,此种情况该如何救济?
一方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然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机关进行认定或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鉴于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5、涉及结婚登记程序是否完成的纠纷处理
结婚登记程序依法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应当提交必要的证件或材料;三是由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准予登记后,领取结婚证。从实践中看,有些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时,因欠缺相关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暂时不发放结婚证书,待当事人补齐相关材料后再发放,在此情况下,结婚登记实际上并没有完成,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6、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的效力
现实生活中,违反规定跨地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擅自为双方均非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没有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等婚姻登记的授权而违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只要在办理登记时没有违反其他规定,双方当事人系完全自愿结婚,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法院应当认定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有效,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7、当事人结婚时,因怕麻烦没有到登记机关登记,而是托熟人代领了结婚证。后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发现此结婚证在民政部门没有登记存根,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对于这种情形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为结婚证的产生是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的,果,审核登记是颁发结婚证的前提,至于是什么原因导致应有的审核行为没有载明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完全是登记机关的责任。登记机关颁发了结婚证就代表了国家认可这一婚姻的成立,该婚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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