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未涉及”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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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讨论通过并发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下称《解释(三)》),其中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下称”第18条”)。
对于这条司法解释的理解和把握,我以为其关键既不是“依法予以分割”,也不是“未处理”,而在于“未涉及”(或者也可以说“涉及”)。因为,就“未处理”来说,一,仅是原告起诉的理由,是当事人一方的一面之词;二是,从该条司法解释的整体来看,显并非所有“未处理”的财产都应当再行“予以分割”。其次,对于“予以分割”的概念来说,肯定是有前提条件的,其中之一,就是前面提到的“未处理”。既然“予以分割”受到其他条件的限制,其当然就不是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牛鼻子”。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关键,只能是“未涉及”。
之所以说“未涉及”是准确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关键,还在于“未涉及”是没有先决条件的。不象“予以分割”,既要受到“未处理”的限制,又要受到“未涉及”的限制;二是,“未涉及”显应该是法院审查以后被证明的客观事实,而不是某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第三,”第18条”之“未涉及”是一个全新概念,以往司法解释中未曾出现过(在先前相关司法解释中相同词语虽有出现过,但不是中心词,无关紧要,与“第18条”中的“未涉及”不是同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