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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未涉及”的理解
发布日期:2013-04-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转载自//blog.sina.com.cn/s/blog_653f107c0101aerx.html
201174,最高人民法院讨论通过并发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8号,下称《解释(三)》),其中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下称18)。
对于这条司法解释的理解和把握,我以为其关键既不是依法予以分割,也不是未处理,而在于未涉及(或者也可以说涉及)。因为,就未处理来说,一,仅是原告起诉的理由,是当事人一方的一面之词;二是,从该条司法解释的整体来看,显并非所有未处理的财产都应当再行予以分割。其次,对于予以分割的概念来说,肯定是有前提条件的,其中之一,就是前面提到的未处理。既然予以分割受到其他条件的限制,其当然就不是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牛鼻子。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关键,只能是未涉及
之所以说未涉及是准确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关键,还在于未涉及是没有先决条件的。不象予以分割,既要受到未处理的限制,又要受到未涉及的限制;二是,未涉及显应该是法院审查以后被证明的客观事实,而不是某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第三,18未涉及是一个全新概念,以往司法解释中未曾出现过(在先前相关司法解释中相同词语虽有出现过,但不是中心词,无关紧要,与18中的未涉及不是同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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