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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日期:2012-06-09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理解与适用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理解与适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重婚、三代以内直系旁系血亲、婚前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四种情况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其他情形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以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过错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理解与适用:这一条是民事证据规则第75条的具体运用,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持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法院可以推定该证据证明的主张成立。在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或当事人一方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存在,并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父母未离婚,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支付抚养费。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理解与适用: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分割的,但一方出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一方的父母等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可向法院起诉分割。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理解与适用: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除了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财产自然增值外,其收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理解与适用:赠与的房产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但社会公益性、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及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撤销。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买新房,这是社会普遍现象,如果视为夫妻的共同赠与,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是有违赠与父母的初衷与意愿的,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就视为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父母都出资了,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就视为夫妻双方以各自父母出资份额的按份共有。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夫妻一方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一方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有权提起变更之诉,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提起离婚之诉。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理解与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为由请求赔偿是不能得到赔偿的。一方一次理由请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理解与适用:夫妻婚前按揭买房,如果离婚房产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房产可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产权登记一方应对另一方已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这是物权法106条在夫妻一方私自处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应用,受让人取得该房产要符合三个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房产是善意的;(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三)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造成夫妻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夫妻私自处理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理解与适用:一方父母的房改房带有福利的性质,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显然不公。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离婚时领取养老金还不够条件,把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显得公平,但不包括企业统筹部分。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理解与适用: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离婚条件成就则离婚协议生效,离婚条件不成就离婚协议不生效,既然协议离婚不成,离婚协议不生效,离婚协议中的分割财产的条款也不生效。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理解与适用:夫妻双方分割一方继承的还未分割的遗产时,应以遗产实际分割之后才能另行分割。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理解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之前,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借款协议是无效的,婚姻法解释三之后的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借款协议是有效的。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只有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才能主张损害赔偿,既然双方都有过错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理解与适用: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之后可依法进行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理解与适用:这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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