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某〈男〉与受害人高某〈女〉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开了一服装店,经几年辛苦经营,生意非常红火。 因家庭财权全由高某掌管,罗某觉得自己在朋友面前很没面子,二人时常为此争吵,感情逐渐破裂。后罗某结识一冯姓女子,二人来往密切,但苦于手中无钱。一日,高某从银行取款8万元,准备第二天外出进货。罗某遂产生抢劫念头,告知了好友王某、赵某,王、赵二人又纠集了彭某,四人在一起进行了预谋。当天晚上,王、赵、彭三人按照预谋蒙面入室对高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将8万元现金抢走。为不引起怀疑,王某在抢劫过程中将罗某头部致伤〈轻微伤〉。案发后,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王、赵、彭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无疑。但对罗某伙同他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构成犯罪,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罗某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因为被抢8万元系罗、高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对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任何一方均有处置权。如果一方未经他方同意处置了共有财产,只是处置是否有效的问题,并不涉及犯罪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罗某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之前,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但从犯罪构成理论上分析,罗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与王、赵、彭三人共同构成抢劫罪。理由是:
一、共有财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夫妻共有财产在析产前是无法分割的,应由夫妻双方依法平等占有、使用和处分。如果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构成对另一方的民事侵权行为。如果“处置”行为采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则已超出了民事侵权的界限,有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罗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走共有财产8万元,已不属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有财产的民事侵权行为,超出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构成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的刑事犯罪行为。
二、罗某等人的行为具备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他们具有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了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巨大。罗某系整个抢劫行为的决策者、指挥者,是主犯,其他三人在罗某的授意、安排下,具体实施了抢劫行为。四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整体,共同对抢劫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以夫妻共有财产为犯罪对象的抢劫行为,由于其特殊性,在具体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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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郭丛生 王天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