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4月份,李某知道钟某有毒品海洛因出售,在吸毒人员黄某、陈某的要求下,李某先后三次帮黄某向钟某购买了毒品海洛因3小包(每克分4小包),一次帮陈某向钟某购买毒品海洛因1小包(每克分8小包),以上共计0.8克毒品海洛因。李购得毒品后分别交给黄、陈二人吸食,自己也得免费吸食少部分。
争论焦点:本案中,对钟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无异议,但对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是:1、李与钟之间不是贩卖毒品共同犯罪。贩卖毒品有两种表现:一是为卖而买;二是直接贩卖。从主观上看,李某不是为了贩卖毒品而购买,而是在二黄的请求下,为他们二人能有毒品吸食而帮助购买。从客观上讲,李某并没有与钟某共同贩卖毒品的行为。2、李某的行为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性质不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介绍者,帮助买卖双方进行撮合,使毒品买卖行为得以实现。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为消费而代他人购买海洛因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出于吸食的目的而购买海洛因的行为,不认为是贩卖毒品罪。所以,李某的行为构不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李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李某帮二黄某、陈某购买海洛因,正是由于李某的帮助行为,使钟某的海洛因得以出卖,致毒品在社会上扩散、危害社会。2、李某主观上有帮助钟某出卖毒品的故意。因为李某在知道钟某有毒品出售后,在二黄要购买毒品时,予以积极帮助购买。客观上,李某帮助钟某出卖了毒品,由于李的行为,直接导致毒品买卖得以完成。符合贩卖毒品的特征。3、根据构成贩卖毒品犯罪的行为之一:帮助出卖的中介人,应以共犯论处。本案李某的行为实际上是帮助了钟某出卖毒品,李某代购毒品是贩卖毒品行为之一。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徐红 陆青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