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解雇,应当如何维权?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解雇,应当如何维权?
最近频繁的有女性劳动者咨询关于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如何维权的问题。鉴于此,本律师与大家分享一个自己亲自处理的案件,以期对处于此类纠纷的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2年10月29日入职深圳市同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某某公司”),任职:业务员,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10月29日—2015年10月29日。劳动合同约定王某试用期每月工资为底薪2000元+提成,转正后的月工资为底薪2500元+提成。王某某于2013年1月份转正,但是2013年2月份公司只发放了王某某提成,尚有2500元的底薪未发放。2013年10月29日,“同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某”口头将申请人辞退,并不准许其进入工作场所。而此时,王某处于怀孕期间,预产期为2013年12月27日,“同某某公司”也是知道王某怀孕且即将生产的事实。王某某对于“同某某公司”的行为及为不满,经朋友介绍,找到本律师。
诉讼策略的制定
本律师在分析案情后,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是可以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王某在“同某某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可以请求3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同时本律师也告诉王某,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结合王某的具体情况,从利益最大化角度来考虑的话,选择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对王某更为有利,原因是再过一个多月就可以享受产假了,因为王某是晚婚,产假最低都有113天的,并且一旦“同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的话,在打官司期间(仲裁或者诉讼),“同某某公司”还是需要向王某支付工资的,如此一来,王某可能很久都都不用去上班,但是还能拿到工资,工资远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要多。王某在听到本律师的分析后,接受了本律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建议,于是本律师就确定了如下仲裁请求:
1、要求“同某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2012年10月29日—2015年10月29日期间的劳动合同;
2、要求“同某某公司”支付王某2013年2月1日—2013年2月28日期间的底薪2500元;
3、要求“同某某公司”支付王某律师代理费5000元。
在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后,本律师让王某回去将自己与“同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录音刻成光碟并将录音内容整理出来。两天后,也就是2013年11月6日,王某将申请仲裁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本律师,本律师下午便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公司方的答辩意见(关于是否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庭审时,因为王某并未提供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只是提交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录音,法定代表人“侯某”在录音中明确说让王某离开公司,不要再来公司,“同某某公司”辩称并未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是自行离职的。虽然王某提供了录音予以证明自己是被“同某某公司”口头违法解除,但是该录音并未经过鉴定或者公证,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听完公司方的答辩意见后,本律师立即做出回应,如果公司方不承认该录音的真实性,那可以去申请鉴定,反正鉴定费用是由说谎的一方承担,“同某某公司”并未提出鉴定申请。
裁决结果(关于医疗费请求的)
该案在庭审后经仲裁员积极的调解,王某与“同某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委根据双方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了仲裁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同某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王某调解款人民币三千元(3000元);
3、“同某某公司”自王某生产之日起每月按照2000元的标准计发王某产假期间的工资(工资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4、“同某某公司”履行上述条款后,双方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律师观点
客观而言,本案的结果几近达到预期,确认“同某某公司”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本案的首要目的,虽然是双方调解结案,但是该首要目的也已经达到,至于产假期间的月工资低于应发工资,是因为调解肯定是需要作出让步的。如果本案不调解,想必仲裁委经过裁决,也还是会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的。以下本律师就处理本案的经历谈一下自己认为处理这方面纠纷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一定要让被解雇的劳动者拿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一般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实在拿不到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话,那也要教劳动者如何去取证,比如谈话录音或者到劳动局投诉等。因为根据举证责任,劳动者是需要就自己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的话,很难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还经常可能被公司说成是旷工自行离职的。当然,在深圳(确切来说是在广东这边),对劳动者的保护还是比较到位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9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也就意味着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无法证明劳动者离职原因时,劳动者还是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但是不得不注意的一点是,在视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最多能获得的就是经济补偿了,而无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虽然继续履行可能对权利的保护更加有利。所以,在办理涉及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律师一定要提醒当事人搜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利证据。
2、一定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的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劳动者是有选择权的,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也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实践中,大多数的劳动者是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因为双方已经闹的很僵,再在单位工作下去已经没有意思了。但是大多数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并不意味着大家都要去这么做,到底应当如何选择就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了,以上述案件为例,王某如果请求“同某某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话,也就只有3个月的工资(6000元左右),但是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既可以拿到“打官司”期间的工资,不久又可以享受产假待遇,这样一来既不用上班,最终得到的物质利益
要比三个月的赔偿金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