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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怀孕生子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5-03-16    作者:孙超律师
攻略一、“隐孕”没必要,单位不能以此解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张江洲表示,一些职场女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遇到“三年内不允许怀孕”类似条款。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单位强行与女职工约定禁止生育条款,缺乏合法性依据,应属无效。


攻略二、正常产检受保护,单位无权扣工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李莉莎表示,一些单位将女性例行产检作为事假扣除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攻略三、怀孕后正常工作,福利待遇不降低张江洲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女职工由于特殊的生理原因,其在孕期的劳动权利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性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对其进行歧视性管理,肆意降低其薪酬水平,侵犯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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