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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违法解雇后员工怎样维权?
发布日期:2015-07-13    作者:110网律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不具备法定条件或未经法定程序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二)...... ()......代通知金适用的具体条件,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如果符合四十条的规定情形,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根据上述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1、劳动者可以选择不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决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劳动者可以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是不可兼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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