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签空白合同被解雇法院判公司赔5万元
来源: 人力资源法律
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只拿一份空白劳动合同让员工填,连用工时间也没有。员工拒签后,仍在该公司干了4年。后公司以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雇,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员工赔偿金5万元。后五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从2008年8月起,雷先生就在江津区一家动力公司工作。2008年8月18日,该公司发布公告,要求员工在2008年8月31日前,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随后,该公司将一份未填写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的格式合同文本拿给雷先生等人签字,雷先生等人以合同内容不完整及未给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拒签。
之后,雷先生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也没就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再找雷先生等人协商。2012年5月29日,该公司通告要求雷先生等人在2012年6月10日前,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的,将按劳动合同法处理。
雷先生等人因同样原因再次拒签。2012年6月13日,该公司以雷先生等人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决定解除与雷先生等人的劳动关系。2013年3月,雷先生将官司打到了江津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该公司称,是雷先生等人拒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才解除了与他们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公司不应支付雷先生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在雷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该公司提供的雷先生的录音光盘及公司陈述中均可证实,该公司在要求雷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属格式文本,未填写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合同主要内容,证明原告、被告对劳动合同内容尚未达成一致,雷先生有权不签订该劳动合同。
该公司不仅未依法书面终止与雷先生的劳动关系,还与雷先生继续履行事实劳动合同多年,应视为已从2009年1月1日起,与雷先生等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在2012年6月13日以雷先生等人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雷先生等人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属违法解除。(案例来源:重庆晚报 唐中明)
【李迎春律师点评】本案中用人单位至少犯了两个大错,一、未与劳动者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就直接要求劳动者签空白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签理由正当,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而解雇;二、用人单位在无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仍继续用工,理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比如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