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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打架被解雇,法院判公司支付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4-05-08    作者:周俊岭律师
     【案例一】
  高明一家公司以员工在公司内打架为由,将其“炒鱿鱼”。高明法院审理认为,涉事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有滋事的主观故意,因此,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向被炒的员工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和当月工资。
  事件
  工作时间打架被辞退
  阿旺在高明一家公司打工。去年10月的一天,他被“炒鱿鱼”,原因是他违反公司规定,在工作区域、工作时间滋事打架。由于是违规,公司决定不给阿旺任何赔偿。
  阿旺不服,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涉事公司应向阿旺支付10月份的工资和两倍经济补偿金。
  但是涉事公司并不买账,并向高明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诉称:该公司的《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在公司宿舍或工作区域、工作时间打架斗殴、赌博,予以辞退处理”,2013年4月19日,该公司已经组织包括阿旺在内的员工一起学习过该制度,但是阿旺仍明知故犯,对其予以辞退,合法合理。
  隐情
  涉事公司找人故意挑衅?
  但是,阿旺对于涉事公司的说法并不认同。
  “我没有打架,是公司故意找人来打我的。”他愤愤不平地说。据阿旺说,涉事公司为了达到解除员工而不用赔偿的目的,先是以降低工资并调到江苏基地工作为由逼迫包括他在内的几名员工主动辞职,因他和其他两名员工不同意辞职,公司就调来三个保安,分别安排住进他们宿舍,还分配到同一岗位,这三个保安就在上班时间或在宿舍休息时,故意找借口与不愿辞职的人打架。阿旺坚称自己没有打架,他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院查明,阿旺涉及的打架事件是这样的:2013年10月19日上午,一位新员工向被告阿旺请教技术问题,阿旺嫌新员工笨拙,对他骂骂咧咧,新员工不服气顶嘴,于是两人便厮打起来。后警方赶到,才将两人制止。
  阿旺的说法,法院认为这并非核实的重点。而该案件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能否举证证明阿旺存在滋事的主观故意并打人。
  审判
  无法证明阿旺故意滋事
  高明法院承办法官孟洁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证明义务,包括举证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达到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在本案中,孟洁认为,阿旺在打架事件中是否存在滋事的主观恶意,或者是否有打他人的行为是判断涉事公司能否无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而涉事公司要就此举证。
  但是,孟洁发现,涉事公司提供的三份公安机关笔录中,只有一份笔录的当事人是在事故现场亲眼看到事情发生的经过,并且在内容上没有说明本案被告有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情况。因而,从涉事公司所举证据来看,不能证明阿旺有滋事主观故意或者殴打他人的客观行为。
  据此,高明法院最终认定涉事公司的行为为违法解除合同,应该向阿旺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9459.6元和10月份工资1445.5元。
  “如果在打架事件中,一方无过错且是被打方,用人单位仍用《奖惩管理制度》辞退员工,那么容易催化用人单位把规章制度作为手段损害劳动者利益。”孟洁进一步解释说,用人单位作为员工的管理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在从事管理行为时理应承担起审慎注意义务,否则容易伤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羊城晚报记者 黄晓晴 通讯员 张文芬)
    【案例二】
    员工打架被炒鱿鱼
    湖南武冈男子贺某是龙华街道某建筑公司的一名叉车班长。今年3月16日,在公司有着5年多工龄的贺某在工作中被混泥土搅拌中心的刘某泼到脏水,两人随后发生口角,接着双方各持铁锹、木棍打了一架。结果,打架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刘某背部被贺某伤得比较严重。
    次日,“打架员工”贺某和刘某同时遭到公司解雇,原因是他们触犯了公司章程规定第一条:“任何形式的打架均严重违反厂规,公司有权实施解雇。”
  打架员工起诉胜诉
 被炒鱿鱼后,贺某向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裁判原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3万多元。
 而建筑公司辩称,该公司的章程规定由劳动部门审核盖章,贺某在签劳动合同时也在公司章程上按了手印,公司依据章程规定解雇贺某符合法定程序,无需向贺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补偿费用。
 区劳动仲裁委认为,申诉人贺某在上班期间与他人打架行为严重违反了原公司规章制度,且给原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原公司依照其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对贺某作出解雇处理并无不当,也无违法行为。结果,区劳动仲裁委对贺某的所有申请请求均予驳回。
 贺某不服裁判,遂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区法院认为,被告建筑公司在厂规中规定员工只要有打架行为即可解雇,未考虑情节及后果,显然不够合理,原告贺某的打架行为并不严重,经厂领导教育已当场予以认错,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贺某解雇显然不当。结果,区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向贺某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等费用3万多元。
  企业不服准备上诉
 判决书下来后,建筑公司气愤不已。
 “员工打架我们为什么不能解雇他?”昨日,建筑公司有关负责人李先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该公司是香港某企业集团在龙华的分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通过了民主公示和劳动部门审核盖章,是正规、合法的企业章程。章程明确规定打架行为严重违反厂规,公司有权对打架员工进行解雇。“这些规定他(贺某)是知道的。”李先生表示,贺某跟其他员工一样,进厂时都在章程规定上按了手印签了字。
 “贺某打架行为恶劣,情况严重,我们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他解雇,这有什么不对吗?”对于区法院的判决,李先生代表建筑公司感到不解、表示不服。“赔偿3万块钱是小事,但判决打架员工胜诉,这事件的性质就变了。”李先生称,该公司将依照法律程序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败诉则将继续打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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