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否认合同公章员工仲裁胜诉案
【案情】
卢某于2012年2月14日入职深圳某通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普工一职,2012年2月14日公司与卢某签订一份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2年2月14日至2013年5月31日止,合同中薪资约定不低于1870元/月,但卢某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为3472.44元(2013.6.1-2014.5.31)。
上述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即2013年5月31日后),公司没有与卢某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仍让卢某按原岗位继续在公司工作。
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状态持续至2014年7月23日,公司突然要求与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此时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从2013年6月1日起算,也就是续接上次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卢某认为应从当天签订之日起算,故拒绝了与公司签订从2013年6月1日起算续签的书面劳动合同。
此后,公司多次以减少加班及降低工作量(减少工资)等方式刁难卢某。卢某本以为请求公司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期限已过(时间已至2014年8月20日),经咨询劳动局及律师才知道仍可以提起仲裁,故,卢某委托了本律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办案过程】
一、本案仲裁时效问题
本案卢某向提起仲裁时已至2014年8月20日,而卢某上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满时间是2013年5月31日,那么到底此时提出仲裁申请是否过了仲裁时效,双倍工资差额是否能得到支持呢,且看下面详细解答:
本案双方第一次书面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31日期满,若公司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公司应支付卢某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双倍工资。因至仲裁提起时已发放一倍工资,故,公司仅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即另一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本案卢某2013年7月份的工资发放时间为2013年8月19日,也就是说2013年8月19日这一天卢某才知道公司只发放了一倍的工资,并未发放双倍工资,也就是此时卢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因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享有每月双倍工资待遇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根据上述仲裁时效法律规定可知2013年8月19日至2014年8月18日卢某均可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而卢某提起仲裁申请的时间是2014年8月20日,已超出时效两天,故2013年7月份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因2013年8月份工资是2013年9月份才发放的,以此类推,2013年8月份以后的双倍工资差额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均可以得到支持。
二、本案证据问题
卢某仅向本律师提供了一份公司与卢某于2012年2月14日签订一份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的前提。仲裁庭审中公司方提出该合同公章属于伪造,并提出了鉴定申请。仲裁委也于2014年9月28日中止了本案的审理。一旦合同中的公章鉴定属于伪造,则卢某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本律师是相信真假是能鉴定出来的,也知道公司申请鉴定的目的就是拖延时间而已。最后果真如我所料,鉴定当天公司并未提交司法鉴定需要的材料及鉴定费也未到场作出任何说明。
三、仲裁结果
仲裁委于2014年10月17日恢复了本案的审理,并于2014年10月20日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即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卢某)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07.63元。
【欧阳春律师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所有企业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完善的公司规章制度,避免漏签、合同到期未签等情况出现。同时本案告诉劳动者,当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提起仲裁或者诉讼,若放之任之,则可能超过时效而不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