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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再审案件
发布日期:2015-07-0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第三者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再审案件
婚外情引发债务,怎么处理 
 
 
一件由第三者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再审案件
   我的当事人为许某,女,五十五岁。此案是由其丈夫引起的。其丈夫张某是一个小包工头,结识某女秦某,张某觉得与秦某有共同语言,两个人遂有了同居关系。张某帮助秦某装修房屋,两个人相处甚睦。一天,张某给秦某出具了一张十二万元的欠条。出欠条以后,两人按照协商好的计划,由秦某作原告起诉到法院,两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给付秦某十二万元。在几个月后,张某认为秦某和别人相好,引发张某和秦某新情人的殴斗,张某被打成轻伤。至此,张某与秦某反目。秦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张某并无其他财产,法院决定执行张某与其妻子许某共同拥有的住房。许某向法院提出他已经和张某离婚,按照离婚协议此套住房属于许某个人所有。法院认为此笔债务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两个人共同偿还,认为此执行异议不能成立。法院冻结了该房房产档案,限期许某搬家,否则强制执行,法院还预备了一个小房子,以备执行使用。我就是在这个时候介入该案的。
   我到许某家走访了一下。许某现与张某的母亲一起居住,房子大概80多平方米。张某的母亲也就是她的婆婆七十多岁了,接到法院的通知后,两个人心中一直坠坠不安,每听到街道上警车的声音两位老人就紧张万分。了解到案件情况后,我到法院执行庭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我知道靠应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生活财产的理由来对抗是没有用的,提已离婚的借口也不行。我提的理由是我的当事人许某不是案件当事人,被告只有张某一个人。根据执行的有关规定,不能直接执行案外第三人。同时,我还指出执行裁定文书引述法条的错误之处。原来法院的执行员在执行的时候并没有翻阅法条的习惯,遇到须添文书的时候,按照别的案子文书把法条一抄就得了。所以,我一查法条竟然和这个案子都是不沾边的。我的理由提出来以后,法院的执行员不相信,我们一起拿起法条查,不但证明他们弄错了法条,而且还真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有关规定。 
   半个月后,法院决定中止执行此案,同时,院长决定对这个调解案进行重审。对调解案进行重审是比较罕见的,但法院院长认为可以,一个律师是毫无办法的。重审的被告是张某和我的当事人许某。我只有充分准备代表我的当事人应诉。在法庭上我见到了本案的核心人物秦某,果然是精明强干,又很漂亮的一个女人。我的抗辩理由是张某和秦某有一段密切、暧昧的关系,两个人的民事行为存在很多可疑之处。现在他两人的民事行为涉及第三人也就是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这种民事活动从严审查。张某根本没有大量借款的需要,秦也不能有这么多钱借给张某。还有一个重要的事实,当许某得知张某与秦某的关系后,曾经到秦某处大闹,秦某无奈表示只要让她和张某在一起,秦某不要张某和许某的任何财产,并且写了书面的保证。法院最后的判决没有采纳我的意见,判决许某和张某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败诉后,我的压力很大。但我告诉当事人,这个判决一定有问题,但二审能不能改并不好说。二审改判的比例是很小的,何况和法官拉关系也不是我的强项。我告诉当事人我对这个案件有信心,但风险存在,是否仍由我代理,需要当事人考虑。
 
    当事人也许感到我对这个案件很用心,二审决定由我继续代理。
二审中,我再一次充分准备,并找了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一些案例。在等待判决的时候,我的心和当事人一样忐忑不安。二审判决二个月才下来,我觉得胜诉可能性很大,因为如果维持一审判决,判决下来是比较快的。
    二审判决终于下来了,二审法院裁定我的当事人许某不应该负连带责任,原审调解书合法有效,撤消一审判决。这件案子由回到了起点。法院对我当事人的房屋解除了查封,饱经沧桑的两位婆媳又可以在那个房子安度自己的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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