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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再审律师民事商事经济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05-14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在办理一系列民商事、经济纠纷过程中,积累起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同时参与多家公司筹建及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法律事务,(电话/微信150 7088 3989)办理多起一号案件,代理多家知名企业商标侵权案件,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承接江西省内大型民商事、经济类案件,刑事案件再审业务.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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