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第三者导致离婚引发虚假债务问题的思考
日前,一马姓男子以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王女士委托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一审诉讼。通过调查及庭审,律师发现这起离婚案件隐藏着男方与他人同居及虚假债务的问题。作为婚姻律师,今天,继续开播婚姻家庭文化“大讲堂”,就此案件提醒广大朋友在生活中应当思考的一些问题。
案情回放:
2001年12月,马某经人介绍与王女士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男方一直在北京工作,女方在2009年在北京与男方生活的两个月期间,发现男方与其他女性关系不正常,后男方表示会悔改,并写下如再有二心愿意赔偿女方500万的保证书。其后,两人感情一般。2003年女方也到北京工作,男方和其租住在一块,男方以生意忙为由,经常夜里回来很晚或在凌晨后又不见踪影,男方收入状况很少与女方交流,女方打工所挣工资全部用于日常开支及孩子上学。2014年5月,一女子给王女士打电话,让其少跟马某联系,称马某为其丈夫,王女士如梦初醒,后经了解,其夫已经与该女子同居多年。王女士叫来其公公劝说马某,但无果,马某在第三者的逼迫下随向王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过程中,男方提出有高达近百万元的债务要求女方承担。
双方在庭审中争辩的焦点主要有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
男方不认可其与他人同居,女方提供了女子写给其丈夫的情书两封,亲密照片8张及通话清单及与女子发生纠纷后公安局报警回单等,证明男方有过错并请求损害赔偿。男方提供了欠款及信用卡还款催单,拟证明其有共同债务。女方提出对这些债务不知情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审尚未判决,但该案件许多问题值得思考。
一、 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二、 如果判决离婚,是否会怂恿一方找第三者?
三、 如果判决离婚,应结合《婚姻法》哪一条判决?
四、 男方是否与第三者同居,女方需提供哪些证据?日常生活需注意哪些细节?
五、 男方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如何取得?如何才能达到证明标准?
六、 女方能否提出损害赔偿?赔偿数额多少?依据是什么?
七、 女方有无必要了解共同财产及债务?对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何?
八、 男方提出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是否需要承担?
九、 如果证实是虚假债务,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女方有哪些权利?
十、 其他对婚姻立法一些深层次的思考,是否需要对第三者给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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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婚姻法》相关条款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