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生子引发的抚养权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婚后与第三者刘某产生婚外情,2009年生育一子,以原告夫妻的名义办理小孩的出生证明、户籍等法定手续。2013年4月,刘某借口看小孩的机会,威胁原告张X云去做亲子鉴定,鉴定认为三者间存在血缘关系,刘某因此认定是小孩是他的,当即私自抱走小孩在外。原告夫妻知道后,报警协商未果,遂向被告刘某提起小孩的抚养权之诉。法院经开庭审理,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原告对小孩有法定的抚养权,判令被告交还小孩,小孩由原告抚养。案件胜诉。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张X云的委托,指派黄华勋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的代理意见:
一、原告有法定的抚养权。对小孩的身份问题,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有小孩李X承的出生证明、计划生育绿卡、户籍证明等全套的材料,这些材料证实了李X承的个人身份情况。尽管被告强行带小孩去做亲子鉴定的,2010年7月14日广西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0)物鉴字第212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刘X军、张X云与李X承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抛开小孩的父亲关系,原告是小孩的母亲是不可否认的事实,那么,按照《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原告对小孩陆X承有法定的抚养权。
二、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意见。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绿卡、户籍簿等,从法律的角度,证明原告及其爱人李X是小孩的生父生母,最关键的是小孩的母亲,就是原告。被告之所以认为小孩是他的,抢走小孩,是基于一份鉴定书,但是,对鉴定书,原告有异议:(1)从被鉴定的主体上,2010年7月5日取样的时候,被检验人的情况登记不完全,张X云、李X承的证件号码没有写明,而且刻意隐瞒李X承已经在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备案的真实姓名及身份,而是用了一个没有经过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确定的名字刘X骏。可以说,作为委托人,没有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2)鉴定书存在主体、内容上的瑕疵,正是存在瑕疵,鉴定书在作出的时候,“备注:此份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诉讼的证据使用”,因此,原告对鉴定书的真实性存疑。被告单凭一份存疑的鉴定意见书就认定小孩是他的,并且强行抢走小孩,明显于法无据。
三、判令小孩归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孩子出生后至被告将抢行孩子带走前,孩子都是随原告一起生活。孩子与母亲间的亲密关系是与生俱来的,原告从孩子出生就承担起了照料、养育的责任,对孩子的体质、生活习性等都了然于心,按规定给小孩办了绿卡保健手册等。原告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身体健康,孩子出生后至被带走前,都是原告在带孩子,这些都说明原告的经济、物质条件优越,有能力抚养孩子,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小孩判决归原告抚养合法合理。
四、退一步说,如果小孩是被告的,被告没有能力,也不适合抚养孩子。首先,被告没有固定的住所,在其提供的材料中,也说明他一直租住,只能说明他的经常居住地是北海,但是没有固定的属于自己的房产,对小孩的居住不利;其次,据了解,被告也没有固定工作,是属于打工性质,经常在外,没有时间照顾孩子。现在被告又不顾孩子的感受,强行将孩子带走,被告的行为根本就不是爱孩子,而只是想占有孩子,想为他家传宗接代。被告根本没有考虑孩子的想法,也没考虑到法定的父母才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被告自己没有抚养监护孩子的能力,却又强行把孩子从原告身边带走,根本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虽然孩子现在被被告带走,但被告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应得到纵容,根据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结合原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应当依法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 黄华勋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