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高中生李某因盗窃手机店在公安局接受讯问,在趁机逃跑时,居然顺手牵羊将民警的财物偷走。10月30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李某系高一学生。2005年12月5日晚上12时许,李某伙同钟小勇(在逃)用钢锯锯断位于井冈山市龙市镇鸿雁手机通讯店门上的两把挂锁,撬开卷闸门,盗窃店内的手机充电器、手机电池板、手机模型等物品,价值2775元。
2006年1月12日晚,李某在龙市公安分局值班室接受讯问时,趁看守的巡防员出去之机逃跑,并盗走龙市公安分局两位民警放在值班室的衣裤内的人民币122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王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