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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患者无端砍伤同事后点液化气自杀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被告人被判8年赔偿15万

一名男子患有抑郁症,无端怀疑公司的一名同事陷害他,后在公司食堂内持菜刀向该同事头部连砍数刀,致其重伤,旋即又打开食堂内液化气罐,并点燃液化气欲自杀。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53万余元。

    据了解,李某与胡某均系青岛某信息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并无矛盾。2005年12月24日下午1时许,李某在公司食堂内,无端怀疑同事胡某陷害他,遂持菜刀向胡某头部连砍数刀,致胡某左手腕处多处伸腕指肌及屈腕指肌断裂,尺神经手背支、正中神经断裂,头顶正中两处约8厘米、10厘米头皮纵行切伤。后李某打开食堂内液化气罐,点燃液化气欲自杀,被当场抓获。

    经法医鉴定,胡某伤势构成重伤。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李某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系限定责任能力。后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胡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供认不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赔偿合理部分。经庭审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合理的医疗费 4.5万余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475元、伙食补助费3435元、鉴定费1100元,残疾赔偿金10.33万余元,共计15.53万余元。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胡某头、面部等要害部位连砍数刀,并追砍胡某,可见其主观上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又构成放火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故意杀人罪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作案时系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对于其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赔偿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中国法院网    刘瑞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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