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强化复习:国家主席
发布日期:2015-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强化复习:国家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
2.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未设置国家主席。
3.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 ,但是和1954年宪法比较,此时的国家主席不再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不再具有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职权,国家主席的职权只是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国家主席不参与行政工作,不对全国人大负行政责任。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3.在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4.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而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三)国家主席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