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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国家主席职权
发布日期:2015-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国家主席职权

  国家主席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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