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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发布日期:2015-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3.在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4.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而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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