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国家结构形式
发布日期:2015-04-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和联邦制的特征比较:
① 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
② 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联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③ 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
地方政府权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既要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主要国家权力,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④ 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德国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二)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性质主要由以下决定因素:
① 民族因素:一般而言,单一民族国家往往实行单一制,多民族国家往往实行联邦制。
② 经济因素:如果一国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不平衡,或经济产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之间缺乏互补性和紧密联系性,在这样的国家里,通常建立联邦制。
③ 地理因素:一国若被自然地分割为若干部分,或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地理条件存在较大差异的,都有可能使不同地区、部分之间之形成较为松散的联系。
④ 历史因素:包括历史传统、特定的历史实施及其它的历史遗留问题等,也可能影响该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我国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历史传统。
2、我国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了只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3、我国各民族关系也有利于实行单一制国家。
4、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①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与资格。
②为处理多民族的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民族自治)制度,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
③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① 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② 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
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
③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1981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国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法规。
边界争议处理事项及程序步骤主要包括:
① 争议双方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②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首先应进行协商解决;
③ 经协商为达成协议,双方应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地形图,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④ 上级人民政府受理后,先应有同级民政主管部门组织调解,经调解未成的,再由受理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⑤ 处理边界争议的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上级政府的处理决定,自下达之日生效;
⑥ 协议和决定生效后,应按规定实地勘测边界线,并标绘大比例尺的边界线地形图;
⑦ 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的边界争议,必须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⑧ 向有关群众公布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