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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协议书
发布日期:2015-06-12    作者:刘德斌律师
原告称签订医疗纠纷协议书时,受到威胁和压迫,违背自己的主管真实意思,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该协议书无效。近期,永修法院虬津法庭判决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单方毁协议,法院不支持!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8日上午10时许,吴悦因“呕吐两天伴咳嗽”到艾城镇艾城村卫生所艾城分所就诊。随后开具一些治疗药并嘱患儿家属及时随诊。1月9日早上6时,吴悦被发现在摇篮中死亡。为避免矛盾激化,艾城镇政府、涂埠镇政府、县卫生局的有关同志先后赶到纠纷现场。县卫生局的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对处方用药进行了封存,对死者死因进行了初步检查。县卫生局调查组形成了《关于吴悦医疗纠纷诊疗经过的初步报告》,在艾城镇政府会议室,向医疗事故双方宣读了该报告,初步结论为:诊断正确,用药合理,死亡原因可能为呕吐物所致窒息死亡。要查明真正原因,要做尸检报告。当时死者方要求协商解决纠纷,艾城镇政府征求艾城村卫生所的意见,艾城村卫生所徐根一方选择私了解决。
由于吴华丧子心情十分悲痛,没有参加调解过程,但已全权委托了被告冯华、吴水、江明对医疗事故案例的处理。艾城镇和涂埠镇政府的相关人员分头对吴华、艾城村卫生所徐根双方做工作,经过多回合协商,在晚上9点多钟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由艾城村卫生所徐根赔偿吴华11万元的最后意见。之后,原告徐根和被告冯华、吴水、江明双方在《吴悦医疗纠纷协议书》上签名确认。作为见证方,艾城镇政府、涂埠镇政府、涂埠镇东岸村委会代表亦在该协议上签名。协议达成的当晚,吴悦的遗体被埋葬了。第二天上午,原告徐根便对被告冯华、吴水、江明避而不见,拒绝履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卫生主管部门的调查基础上、在当地基层组织及政府的参与见证下,原、被告双方就吴悦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例,在艾城镇政府达成了1份《吴悦医疗纠纷协议书》。该协议书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是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该协议书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吴悦医疗纠纷协议书》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签订的《吴悦医疗纠纷协议书》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违背原告主观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故原告要求撤销《吴悦医疗纠纷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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