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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
发布日期:2015-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从广义上讲,证券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货物证券。我国证券法上所规范的证券仅为资本证券。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资本证券作多种分类。而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以及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1.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目前,我国发行的股票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个人股;按照股东权益和风险大小,可以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及普通和优先混合股;按照认购股票投资者身份和上市地点的不同,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 N股、S股)三类。股票具有权利性、非返还性、风险性和流通性等特点。

  2.债券。债券是企业、金融机构或政府为募集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债券可分为以下三大类:(1)企业、公司债券,是指一般企业和公司发行的债券;(2)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资金补偿流动资金的不足而发行的债券;(3)政府债券,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代理机构基于财政或其他目的而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库券、财政债券、建设公债、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由于债券是一种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因而它具有风险性小和流通性强的特点。

  3.证券投资基金券。证券投资基金券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表明持有人对基金享有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有价证券。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券在基金中所占的比例来分享基金赢利,同时分担基金亏损。

  4.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是指立法上尚未规定,但具有证券性质和特点,需将其纳入证券范围调整的证券品种。这是一条弹性规定,用以应对不断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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