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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
发布日期:2015-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

  传统大陆法的理论认为,设立中公司属于无权利能力社团(见德国民法典第22条)现在这种理论已受到严峻挑战。我认为,设立中的公司是一种具有自身特性的非法人团体,其理由在于:

  (1)设立中的公司超越了发起人的个人人格

  (2)其仅具有有限的人格

  (3)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公司的名义活动,包括起诉和应诉

  (4)有独立的财产

  因此,设立中的公司不是完全的民商事主体,仅在设立公司的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有限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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