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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中的细微区别
发布日期:2015-05-25    作者:沈辉律师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在责任承担范围上存在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在一般保证中,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而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先诉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基于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而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仍不够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就剩余部分的债务负责。
  注:若存在下列情形,那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也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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