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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律师:民间借贷纠纷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发布日期:2014-08-20    作者:周鹏飞律师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根据保证人保证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保证划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两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还款。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一样,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不仅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义务,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还款义务,还可以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履行债务。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不能拒绝。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债务,
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人没有。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关于一般保证责任,不能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即连带保证人不能够以债权人没有催告债务人还款作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
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产生的原因不同。一般保证只能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连带保证则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法律的规定按连带保证责任承担。
四、两者的担保力度有强弱之分。上述情况表明,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一般而言,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较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太有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连带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务人有利,保证人承担的法律义务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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