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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司法
发布日期:2015-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司法。

  1.司法,也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具有以下特点:

  (1)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

  (4)司法活动要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4.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①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②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③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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